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(修訂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,下稱征求意見稿),并就修訂內容進行說明。《征求意見稿》新增了煤炭市場建設、價格機制、優化煤炭進出口貿易等條款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共9章89條,包括總則、煤炭規劃與煤礦建設、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、煤炭市場與煤炭經營、煤礦礦區保護、煤炭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、法律責任、附則等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、層次分明、功能齊全、競爭有序的煤炭市場體系和多層次煤炭市場交易體系,以及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;市場主體應該依法經營、公平競爭;優化煤炭進出口貿易等,以推動現代煤炭市場體系的建立,優化和提升資源配置效率。
鑒于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,且具有周期性的特點,《征求意見稿》新增統籌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,加強監測預警和運行調節;鼓勵簽訂煤炭中長期合同,引導合理生產、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;建立健全產品、產能和礦產地有機結合的煤炭儲備體系;推進煤運通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,提升煤炭運輸保障水平等內容。
本次修法鼓勵采用綠色開采技術,加強煤炭集中使用管理,支持煤電聯營,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,綜合治理采煤塌陷區,建立資源有償使用與礦區生態修復制度,從法律制度上保障煤炭全產業鏈綠色發展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刪除了與時代發展不相符的條款,比如,關于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,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政策,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煤炭工業發展,國家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發展多種經營等相關條款,還刪去了一些具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的表述。
來源:中國礦業報